石景山消防车取水口能否替代室外消火栓?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07 11:25:55点击:4049
各设计单位:
近期,我中心接到兄弟设计单位关于“消防车取水口能否替代室外消火栓”的问题咨询,对此,我中心发布审查提示如下:某办公楼,体积15000m³,室内消防用水量 15L/s,室外消防用水量 25L/s,市政管道无法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要求,需要设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消防泵房设计时,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泵、室外消火栓泵和稳压系统。出于为建设方节省投资的考虑,设计人员拟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而是通过在消防水池设置两个取水口的方式替代室外消火栓,设计人员提出的设计依据为《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6.1.5条,是否可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6.1.5 条的相关规定: 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时,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该办公楼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不符合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的条件,不可以通过在消防水池设置两个取水口的方式替代室外消火栓。“消防车取水口能否替代室外消火栓”的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8.1.2条规定: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其注规定: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 3000m’的成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 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该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明确限定了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条件。从GB 50974-2014第6.1.5条“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时”的字面意思来看,允许自消防车取水口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但条文中并未明确哪些建筑可以如此设计,若不加区分地允许“消防车取水口替代室外消火栓”,则明显与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8.1.2 条相悖,违反强制性条文。从效力角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效力要高过《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第8.1.2条为强制性条文,而GB 50974-2014 第 6.1.5条为一般性条文,前者的效力要高过后者。由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给水排水研究分会组织编写、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6 年出版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实施指南》中,第6.1.5条【要点说明】第6)项有如下内容: 如果一个场地在消防水池取水口150m的保护半径以内,且消防水池储水量满足室外消防设计流量的要求,则可以不做室外消防给水管网。若按此执行,仅以公共建筑为例,则除特大型商业建筑、综合体建筑、体育建筑等之外的大多数公共建筑可不必设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甚至一些超高层公共建筑也可以划入此范围,显然与消防设计精神相悖。工程实践中,确实存在少量此类建筑:需要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市政条件不具备 (如位置偏僻或野外),需要设置消防管网及消防泵房,但确有困难;火灾危险性小。对于此类建筑,首先,不应当回避其实际存在;其次,应当考虑实际困难适当放宽。为此,我中心提出如下审查原则: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相关要求判定为不需要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且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 的一个或多个建筑物,若市政条件不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或水压的要求,在消防车取水口150m 保护半径内可不做室外消防给水管网。此时,施工图设计说明中的设计依据内应当列入“《《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实施指南》”。若按此设计,但设计依据中未列入,则我中心将提出审查意见,要求添加。除上述情况外,不允许以消防车取水口代替室外消火栓。今后,若有关规范或有关部门对此做进一步界定,我中心将对本提示函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