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多层丙类厂房其中一两层全层改作办公违规吗?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2 11:52:30点击:3775
把一栋定性为多层丙类厂房其中一层或两层的全层改作办公用途,是否违规?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多个方面的相关内容,是否违规主要是判定是否改变了原来的使用性质,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厂房内可设置服务于本厂房的办公场所,更多类似于配套行政服务功能,从建筑面积占比判断其是否改变了建筑性质,缺乏统一标准。一种观点认为:虽然面积比较大,但一般也不会仅从单体建筑面积进行比例限定,更多是从整个规划区域项目整体控制。如: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比按7%比例上限控制,建筑面积按15%比例上限控制。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若比例严重超出正常范围,则认为已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有关规定,丙、丁类厂房可设置“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h 的防火墙和1.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但此规定,只是实施的要求,未对其建筑面积占比作出具体规定。
人防办《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答复的批复》(国人防〔2014〕198号)规定,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建筑业等门类的生产厂房和与其产品生产有直接关系的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等设备用房,产品检验用房,生产监控用房,与生产有直接关系的更衣淋雨室、仓库等。食堂、宿舍、企业孵化器、产品研发、办公会议用房等建筑不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属于民用建筑。同一建筑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共存时,地面非生产性用房部分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非生产性用房部分总建筑的2%至5%修建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