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1、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仓库等,应位于城镇规划区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建筑的现状和改造后的建筑规模、火灾危险性和使用用途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达到本规范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城镇建成区内影响消防安全的既有厂房、仓库等应迁移或改造。
二、目标与功能要求
建筑中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形成爆炸条件的措施;当采用泄压、减压、结构抗爆或防爆措施时,应保证建筑的主要承重结构在燃烧爆炸产生的压强作用下仍能发挥其承载功能。
条文说明: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或部位,包括生产车间或厂房、仓库以及其他民用建筑中存在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等物质爆炸危险的部位或房间等。
三、消防救援要求
1、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的乙、丙类仓库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丙类仓库,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的功能。
四、总平面布局要求
1、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2、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除乙类第5项、第6项物品仓库外,乙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4、飞机库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飞机库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五、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要求
1、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甲、乙类仓库和储存丙类可燃液体的仓库应为单、多层建筑。
3、设置在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库房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
5、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及与库房运行、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甲、乙类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不应与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及其他场所贴邻。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6、多层乙类仓库和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丙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丁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的门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且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相应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7、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民用建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六、结构耐火要求
1、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2、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多层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单、多层丙类仓库、多层丁类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七、建筑内部装修要求
甲、乙类仓库 、丙类高架仓库、丙类高层仓库、地下或半地下丙类仓库的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八、疏散要求
1、占地面积大于300m²的地上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仓库内每个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房间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2、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3、设置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的推拉门或卷帘门可用于疏散门。
九、消防设施配置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仓库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2、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仓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地上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的地上火柴仓库;
2)除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单层棉花仓库外,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地上仓库;
3)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的地上火柴仓库;
4)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上空邮袋库;
5)其他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丙类仓库;
6)其他丙、丁类地上高架仓库,丙、丁类高层仓库;
7)地下或半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丙类仓库;
4、5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仓库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5、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取防烟措施:
6、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
7、丙类高层仓库或丙类高架仓库、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十、通风要求
1、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2、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3、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十一、消防电气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仓库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甲、乙、丙类仓库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丁类、戊类仓库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4、丙类仓库,高层仓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5、丙类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应设置疏散照明;
6、仓库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专用通道的地面更低 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x;疏散走道的地面更低 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0lx;
7、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更低 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十二、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
1、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2、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0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3、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
4、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m。
5、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