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香港有关法例,如要获发某些行业的牌照(例如普通食肆、小食食肆、食品制造厂、工厂食堂、烘制面包饼食店、公众娱乐场所、戏院/剧院、改建校舍、幼儿中心等),申请人必须取得由消防处处长签发的证明书(即消防证书),证明拟作某行业用途的处所已遵办所有消防安全规定,或不会令处所内的人面对过度的火警风险。假如处所设有通风系统,申请人亦可能须要取得消防处签发的符合规定通知书。
初步巡查处所,评估潜在的火警风险 为处所制订消防安全规定(通风系统除外) 收到竣工报告后,检查处所是否符合有关的消防安全规定 如巡查结果令人满意,向牌照申请人签发消防证书
初步巡查持牌处所 为通风系统制订消防安全规定 收到竣工报告后,检查通风系统是否符合有关的消防安全规定 如巡查结果令人满意,向申请人签发符合规定通知书 抽查注册通风承办商提交的年检证明书